一 般 规 定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根据建造时间确定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应规定取值。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
评 定 办 法
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较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 两层及两层一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过2%;
5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移迹象。
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